修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的意见建议
注:部分图片文字援引自网络
看了退役军人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听了身边许多战友意见建议,感觉保障法草案纸短情长,挂一漏万,而有些条款却大话套话连篇。以下8个方面是不是保障法最应该明确的地方,而草案上却严重疏漏了这些关键部分:
1.草案是保障法还是管理法?2.保障的对象、范围是那些?3.保障的原则、内容、标准、要求、措施是什么?4.保障内容不落实怎么办?5.保障标准不达标怎么办?6.保障机构不作为乱作为怎么办?7.保障机构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是什么?8.对各级保障机构工作如何进行有效监督?如职级如何保障的,待遇如何保障的,生活如何保障的,看病如何保障的,军人公墓具体操作规定等等。相信政府正对这些配套政策法规在紧锣密鼓制订。
退役战友们先别着急上火,努力响应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号召,以对历史、对未来、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和对个人认真负责、高度负责的科学态度参政议政,提出积极意见。既然是全国人大在网络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我们就要好好珍惜这份荣誉和这次机遇,大胆负责地提出个人意见建议,相信政府有这个度量和自信,及时纠正谬误修正错误。笔者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网民文章的基础上,现提出修改意见如下,供参考——
第4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主要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并与国家经济发展相协调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7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建议修改为: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行网上年审等制度,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能力提供支持。
第13条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人优待证由国家统一制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严格发放,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止跨省、跨地区不通用的问题)
第18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意见:怎么确定职务职务?怎样算做好了职务职级确定工作?军队职务怎么跟地方职务职级对应?条文没明确。可以理解为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确定职务职级,让降级安置合法化。地方职务职级并行改革后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工资待遇跟职务职级挂勾。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怎么确定?部队的工资待遇还能保留吗?怎么保留?
建议修改为:以计划分配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自主择业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发2001三号文件执行,或者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修改三号文件后执行。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23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6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 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建议修改为:取消此条。按照“一罪不二罚”的法律原则,军人服现役期间已经由军队做出处罚,其它部门无权进行二次处罚。
第27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建议修改为: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35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建议增加内容:预备役部队预编岗位、军队非现役文职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适合退役军人的岗位对退役军人优先,岗位预留比例、优先等在配套法规中必须细化明确,且不影响其退役金等原先待遇的享受。
第38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建议修改为: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放宽、优先的在配套法规中必须细化明确。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39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建议修改为: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设置数量在法规中应细化明确。
第46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建议修改为:军人退役后,自愿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49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建议修改为:退役军人凭国家统一发放的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优待内容。
第55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建议修改为:数字互联网时代,在居民身份证信息中体现退役军人身份,将退役军人的优先优待落到日常生活的实处。
第6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领导岗位、重要司(处、科)人员须达到50%以上由具备从军经历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其它岗位应定期安排到部队下连当兵接受锻炼,切实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65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建议修改为: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因此造成退役军人权益受损的,应获得经济利益补发,由地方政府解决,情节严重的获得国家赔偿。
第68、69、70条
从第九章《法律责任》的第68、69、70条内容看,该草案对退役军人管理部门的处罚最高仅为处分,对退役军人的处罚则严重的多。
建议修改为:列出具体条款来严肃处理有关部门人员的“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71条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建议修改为:第一,取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军人待遇的内容。统一明确“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或者被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的处罚门槛,与公务员受处罚的条件一致。第二,由省级(含)以上政府退役军人管理部门决定是否中止、降低或取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
第七十七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建议修改为:此条应明确本法与以往法规冲突时怎么执行,特别是出现不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发生降低待遇时,怎么执行。(“法不溯及既往”,对现有自主择业干部群体继续执行中发〔2001〕3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该群体身份和待遇不因新法施行而减损。为此,建议在《草案》附则增加内容:本法施行前,己经按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仍按本法施行前的中发〔2001〕3号和中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相关政策执行领取退役金。)
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是国家对我们退役军人群体利益的一种关爱和保护。这是党和国家的初心。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但愿提交立法草案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时刻谨记,切实认真听取最广大最基层退役军人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最大限度满足老兵同志们对美好生活的真切向往,把好事办好!